手机窃听器的发展

judyxing 发表于 2008-4-21 10:11:00  

手机窃听器的发展

手机用户大都会遇到这样的烦恼:时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什么中奖通知、商业广告等,人称垃圾短信的东西。现在有一种比垃圾短信更可怕的现象――你的手机有可能被窃听。一种称作“手机窃听器”的电话监听设备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使用这个设备只要输入被监听的手机号码就能听到其通话内容。显然此类产品不宜在市场上流通和公开销售,如

  若为达到某种目的去监听别人电话,则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危及到国家安全。

  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交流的速度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通过现代通信工具可以使得信息的传递更加方便快捷,大大提高了生活的节奏和工作的效率。手机窃听器的出现,我们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在信息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还安全吗?所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

  1.手机窃听器的由来

  近年来从针孔摄像头的偷窥行为,到红外线镜片的相机,然后是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这些以往只有在电影中出现的镜头正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

  在网络上,如果使用搜索引擎键入“手机窃听器”或“手机监听器”,可以发现有多家网上商城在售卖这种产品,价格从600元到8万多元不等。从网站上提供的图片来看,这些“手机窃听器”外观上有类似对讲机的便携式的,也有可与笔记本电脑连接的功能齐全的,销售这些产品的公司来自福建、广东、湖北、湖南等省,并且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产地大多出自我国台湾地区、美国、俄罗斯等地。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一款叫做“监听王”的产品,用户在上面输入手机号码,该手机的通话内容就能被全部监听并录下来。该设备是台湾产,全名“GSM监听移 动电话系统”。该设备专为拦截GSM非加密型蜂巢式通信的控制与语言而设计。它本身具有硬盘,不需外加任何录音设备,总录音时间长达20小时以上。这台售价达8万元的“监听王”可同时存储100个欲监听的电话号码。据报道“监听王”的主要客户都是私家侦探和保镖,还有一些是为打官司而获取证据的人。也有人用它监听配偶的电话,看对方是否有外遇。

  有记者通过QQ以客户的身份与福建的一个经销商聊天,问为什么最低几十元最高8万元,价钱相差这么多?经销商回答:功能和性能决定着价格,几千元钱的只能与手机相隔一百米范围内使用,而且只能一对一窃听。好的窃听器“可设定10组被监听手机电话号码,一旦任一手机呼出或打入电话,可自动铃声提示(可设40种提示铃声以便区分)并主动监听,屏幕显示被监听电话号码与被叫号码或主叫号码与制式等详细资料,免费电影并可记录下通话内容、时间等详细资料,可以随时调出回放。

  2.手机窃听器的原理

  如果固定线路被人搭线窃听会对线路的电流、电频产生影响,声音的质量会有有影响,容易被察觉。与固定电话不同,手机是无线通信。手机窃听器是接受空中数字信号。在手机通话中,绝大部分信号都是浪费掉了的,信号的部分流失对手机和基站几乎没有任何影响。手机窃听器就是利用这个原理实现空中信号拦截的。如果不借助反窃听等技术手段,普通用户很难发现自己被窃听。

  从技术上,制作这种窃听器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这取决于对通信网络底层技术细节的掌握程度。另外,如同电脑芯片一样,手机芯片也有可能被国外的芯片制造商预留接口,给窃听者开方便之门。作为用户自己要小心了,手机的识别码等底层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

  专家分析,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产品的价格,此类产品大多由国外公司研制,所以国内市场暂时还不可能大量出现。

  3.手机窃听器与法律的冲突

  偷窥他人隐私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着根深蒂因的社会根源和久远的人类的心态。偷听偷窥行为毫无疑问地牵涉到了心理和法律问题。

  弗洛伊德说,每个人潜意识中都有偷窥他人的欲望。在文明社会中,应该以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为标准,要保持一个适度的范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都有自己的隐私和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一个人的电话和手机始终都处在别人的监听之中,其隐私权和安全就得不到保障。

  法律专家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对自己的生活秘密与个人生活自由禁止他人干涉。许多国家和组织的法律中明确提出保护国民的隐私权。如美国有《隐私法》,欧共同体有《隐私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作了相关解释:揭露或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免费电影。《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专业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国家法律对此是有明令规定的,只能在特殊的主体间进行流通,是不允许民用的。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手机窃听引发的思考

  随着电子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偷听偷窥将变得越来越容易。在好莱坞电影《国家敌人》中有一句经典对白:“别抬头!”因为一抬头就被监视了。虽然这里面有艺术夸张的成分,但是种种社会偷窥偷听现象表明,我们的隐私正越来越多地受到侵害。

  透过手机窃听器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事例,我们在思考:谁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呢?我们认为,只有一方面,提高公民的隐私保障意识,每个公民应该有维护自己个人资料的权利。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政府应指定相应的可操作的法律来监督,采取合法的隐私保护措施。最近令人鼓舞的消息是,有关部门透露,在今年年底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的框架里面,会正式出现“网络隐私权”的讨论。据悉,北京在信息安全规则制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关立法正在进行。严格的法制将会规范个人信息保障机制的健全。

  维护个人隐私、保障个人权益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道德教育加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才能实现,生活在信息时代的人们才会有一个相对自由、个性的空间,进而我们的社会环境距离儒家思想中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的理想境界更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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